(2017)苏07民终8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江苏吉富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付怀聪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苏吉富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付怀聪,王慧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7民终85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吉富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斯朝富,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海林,灌南县灌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付怀聪。委托诉讼代理人:XX,江苏灌江律所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王慧。委托代理人:杜平(系原审第三人丈夫)。上诉人江苏吉富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富绅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付怀聪、原审第三人王慧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2016)苏0724民初29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吉富绅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海林,被上诉人付怀聪的委托诉讼代理人XX,原审第三人王慧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吉富绅公司上诉请求: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涉案车库是上诉人的合法财产。一审法院仅凭被上诉人及原审第三人提供的证人证言就将上诉人的财产予以剥夺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被上诉人付怀聪答辩称,一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正确,应予维持。原审第三人王慧答辩称,请求维持一审判决。吉富绅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请求判令付怀聪搬离其侵占的上述房屋。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07年前后,吉富绅公司开发了灌南县城市花园小区。付怀聪及王慧均在该小区购买了商品房9号楼1单元,付怀聪还购买了该小区的大的车库。2007年前后,王慧因501室房屋顶部质量问题与吉富绅公司发生过争执,后经物业管理人员及吉富绅公司方工作人员许文明查看后,吉富绅公司方工作人员许文明和吴姓人员到物业管理办公室领取和王慧购买的大车库相邻涉案小车库(无权属登记)钥匙后交付王慧。物业公司工作人员则将涉案车库钥匙被领取情况进行了登记。后吉富绅公司未再修理9号楼1单元501室2012年9月30日,王慧将商品房、大车库及涉案车库一并出售并交付给了付怀聪。一审诉讼中,经一审法院传唤吉富绅公司法定代表人到庭接受质询,吉富绅公司法定代表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到庭。一审法院认为,王慧购买吉富绅公司开发的商品房后出现质量问题,经物业管理单位工作人员及吉富绅公司方负责的工作人员共同查看属实后,吉富绅公司方遂将涉案车库的钥匙交付王慧,后吉富绅公司方也未再对王慧购买的501室进行维修。在王慧出售涉案车库前后数年间,吉富绅公司对王慧占有、使用涉案车库也未表异议。吉富绅公司及王慧在商品房出现质量问题后各自表现出的上述行为,符合时任物业管理人员证实的“涉案车库是吉富绅公司方为弥补其出售的501室存在的质量问题而抵偿给王慧”的事实的外在表现。且在诉讼过程中,为查明本案事实,经一审法院通知吉富绅公司法定代表到庭接受询问并告知不到庭将承担不利后果情况下,吉富绅公司法定代表人仍拒绝到庭接受询问。综上,一审法院认定就涉案车库,吉富绅公司与王慧已达成了将涉案小车库抵偿给王慧的一致意思。故王慧对涉案小车库具有占有、使用等相关的权利,王慧将涉案小车库转让给付怀聪后,付怀聪基于其与王慧的转让意思,现也具有占有使用的权利。故吉富绅公司要求付怀聪搬出涉案小车库,并返还小车库的诉讼请求,已无事实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条的规定,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吉富绅公司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吉富绅公司负担。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查明的案件事实清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上诉人吉富绅公司要求被上诉人付怀聪返还车库是否有合理的依据。本院认为,在王慧出售房屋及涉案车库数年间,上诉人吉富绅公司对王慧占有、使用涉案车库的行为均未提出异议,现要求购买王慧房屋及车库的付怀聪占有使用车库与常理不符。一审法院结合时任物业公司管理人员的证人证言以及吉富绅公司法定代表人拒不到庭接受询问等情况,认定吉富绅公司与王慧已达成将涉案车库抵偿给王慧的一致意见有事实及法律依据,现王慧将房屋及涉案车库出售给付怀聪,付怀聪占有使用涉案车库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上诉人吉富绅公司上诉认为付怀聪占有使用车库无依据并要求其搬出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也与之前双方形成的一致意思表示相悖,本院对该上诉理由依法不予采信。综上,上诉人吉富绅公司的上诉请求和理由不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结果恰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江苏吉富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程 晨审 判 员 严伟晏代理审判员 吴雪莹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雨君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