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津0116民初242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张云霞与王文栋、陈立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云霞,王文栋,陈立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滦南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24209号原告:张云霞,女,1980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和平区,被告:王文栋,男,1977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滦南县,被告:陈立桥,男,1972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滦南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滦南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滦南县倴城镇西环路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24678522574Q。主要负责人:刘瑾,总经理。原告张云霞与被告王文栋、陈立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滦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张云霞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文栋、陈立桥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云霞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云霞撤回对被告王文栋、陈立桥的起诉。审判员 陈 玮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丽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