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25执7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张振江与熊致远、王小鹏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振江,熊致远,王小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25执756号申请执行人:张振江,男,汉族,1974年9月30日出生。被执行人:熊致远,男,汉族,1958年9月25日出生。被执行人:王小鹏,男,汉族,1958年10月29日出生。本院在执行张振江与熊致远、王小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5月4日向二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收到通知书后一日内向张振江支付借款150000元以及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负担申请执行费2150元。嗣后,双方当事人于2017年5月17日达成和解协议,目前该协议正在履行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条、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申请执行期间因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而中断,其期间自和解协议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谢 鹏审判员 贾宵祎审判员 白 纯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