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02执11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希文与被执行人安徽祥龙钢结构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希文,安徽祥龙钢结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02执1145号申请执行人:杨希文,男,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被执行人:安徽祥龙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法定代表人:孟祥龙,该公司执行董事。申请执行人杨希文与被执行人安徽祥龙钢结构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2015)宣民一初字第00176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安徽祥龙钢结构有限公司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杨希文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安徽祥龙钢结构有限公司给付经济补偿金2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执行费50元。执行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安徽祥龙钢结构有限公司有银行存款,本院可依法强制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行人安徽祥龙钢结构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冯龙宝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胡枫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