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4执103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苏某与被执行人白某某、崔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某,白某某,崔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4执103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苏某,女。被执行人:白某某,女。被执行人:崔某,男。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受理了申请执行人苏某与被执行人白某某、崔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的过程中,扣留了被执行人白某某在靖边县第六小学的工资收入,经我院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2017)陕0824执1032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方仲江执行员 闫 平执行员 聂 燕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冯伟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