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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04民初7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25

案件名称

原告范玉蓉与被告冯琳、彭瑞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撤诉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玉蓉,冯琳,彭瑞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04民初753号(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判决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原告:范玉蓉,女,汉族,1962年1月9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委托代理人:李厚明,四川长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琳,女,汉族,1974年9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被告:彭瑞飞,男,汉族,1975年3月29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委托代理人:张志强,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莲花池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范玉蓉与被告冯琳、彭瑞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原告张春燕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玉蓉撤诉。案件受理5450费元,减半收取2725元,诉讼保全费1870元,合计4595元,由原告范玉蓉负担。审判员  杨乾坤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沙晓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