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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0财保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重庆宾智机械配件有限公司与重庆市力豪彩呈建材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宾智机械配件有限公司,重庆力豪彩呈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0财保69号申请人重庆宾智机械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古南街道北街88号。法定代表人何忠华,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重庆力豪彩呈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工业园区金福路2路3号。法定代表人徐念。申请人重庆宾智机械配件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力豪彩呈建材有限公司因租赁合同纠纷,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价值310万元的财产。申请人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重庆宾智机械配件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重庆宾智机械配件有限公司提出的保全申请一案准予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陈国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