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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83民初31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沧州泰合嘉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渤海新区分公司与孟祥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沧州泰合嘉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渤海新区分公司,孟祥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83民初3146号原告:沧州泰合嘉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渤海新区分公司,住所地沧州市渤海新区北海宜城尚苑小区。负责人:赵元勋,经理。委托代理人:赵林,河北冀事达律师所律师。被告:孟祥君,男,1979年4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沧州市渤海新区。沧州泰合嘉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渤海新区分公司与孟祥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沧州泰合嘉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渤海新区分公司于2017年5月19日以被告孟祥君已给付470元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沧州泰合嘉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渤海新区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沧州泰合嘉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渤海新区分公司撤回对被告孟祥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吕旭礼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新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