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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408刑初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胡某某招摇撞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

案由

招摇撞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408刑初80号公诉机关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某某,男,1979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衡阳市人,初中文化,无业。2011年1月20日因犯破坏交通设施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缓刑三年六个月。2017年1月8日因涉嫌犯招摇撞骗罪被公安机关抓获,2017年1月9日被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2月16日经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检察院批准由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衡阳市看守所。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检察院以衡蒸检公诉刑诉[2017]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某犯招摇撞骗罪,于2017年4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常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胡某某曾经从事手机靓号买卖业务。2016年3月13日,被告人胡某某拨打中国电信衡阳分公司总经理周某某的电话,在电话中冒充自己是衡阳市委秘书长,谎称是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徐某某的外甥需要办理手机号码尾数为7777的号码,让周某某负责接待,周某某在电话中予以答应。次日,被告人胡某某来到中国电信衡阳分公司市场部,填写了一张申请17775627777手机号码的表格,再冒充徐某某外甥的身份,找到周某某在表格上签字同意。被告人胡某某顺利拿到申请的手机号码后转卖给他人并获利。2016年12月27日,被告人胡某某再次来到中国电信衡阳分公司填写了一张手机号码申请表并找到周某某,表示希望办理手机号码尾数为连号的手机号码,周某某没有同意。被告人胡某某便冒充自己是衡阳市市委书记周某的秘书高某某打电话给中国电信湖南分公司负责人廖某某,表示需要办理尾数为777777或888888的手机号码,廖某某将被告人胡某某的短信转发给周某某,周某某随即拨打衡阳市市委办公室副主任张某的电话核实,得知衡阳市委并无名叫高某某的人,衡阳市委也无人向电信公司申请过手机号码。2017年1月8日,张某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于当晚将被告人胡某某抓获归案。另查明,公安机关扣押了被告人胡某某用于招摇撞骗作案的手机二部。上述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进行诈骗,其行为已构成招摇撞骗罪。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胡某某犯招摇撞骗罪,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证据确实、充分,其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胡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根据被告人胡某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及认罪态度,建议本院对被告人胡某某判处六个月以下拘役,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为打击刑事犯罪,维护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根据被告人胡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胡某某犯招摇撞骗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8日起至2017年7月7日止。);二、公安机关扣押的被告人胡某某用于作案的手机二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曾佑荣审 判 员  杨海波人民陪审员  蒋海燕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夏 欣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一款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第四十四条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