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刑终13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李兆宏故意杀人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兆宏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云刑终1388号原公诉机关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兆宏,曾用名李兆红,男,1974年6月24出日生于云南省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因本案于2015年6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巍山县看守所。辩护人陈林,云南南诏律师事务所律师。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兆宏犯故意杀人罪,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1、苏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二0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作出(2016)云29刑初2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李兆宏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本案宣判后,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服判,未上诉;原审被告人李兆宏不服,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其主观上无杀人故意,有罪供述系诱供逼供所作,应宣告无罪为由提出上诉。其辩护人提出杀人现场及肇事现场无客观证据证实李兆宏的犯罪行为,上诉人的供述与在案证据不符等,应宣告李兆宏无罪的辩护意见。检察机关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建议发回重审。本院于二0一七年四月二十八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倩、赵红卫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李兆宏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认定被告人李兆宏杀害陈某2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6)云29刑初2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二、发回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坤宾审判员 石映谊审判员 田奇慧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董 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