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25民初3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张天明与李风龙、赵秀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天明,李风龙,赵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625民初351号原告:张天明,男,汉族,农民。被告:李风龙,男,汉族。被告:赵秀女,女,汉族。原告张天明与被告李风龙、赵秀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天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李风龙、赵秀女偿还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24000元;2、要求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事实和理由:2013年3月20日,被告李风龙、赵秀女向原告借款10000元。2013年9月10日,被告李风龙向原告借款20000元。均未偿还。本院经审查认为,按照原告提供的送达地址,本院不能有效给所有被告送达应诉手续及开庭传票,致使本院无法开庭审理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天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75元,退还原告张天明。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虎豹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燕飞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