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83财保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杨妙玲、何煜健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妙玲,何煜健,司徒沃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开平市人民法院发文稿纸签发(审判长):签发(合议庭成员):签发(合议庭成员、主审法官):发送:校对:标题:(2017)粤0783财保11号民事裁定书发文密级:印刷数量:附件: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83财保11号申请人:杨妙玲,女,1985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开平市。被申请人:何煜健,男,1981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开平市。被申请人:司徒沃暖,男,住江西省宜春市万载县,系赣C×××××号中型自卸货车的车主。申请人杨妙玲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11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等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李怀安以登记在其名下的坐落于开平市长沙区宝堤东路13号宝翠园2幢401房(房地产权证号:粤房地证字第××号)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杨妙玲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何煜健、司徒沃暖的银行存款11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查封登记在担保人李怀安名下的坐落于开平市长沙区宝堤东路13号宝翠园2幢401房(房地产权证号:粤房地证字第××号)。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案件申请费1070元,由申请人杨妙玲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长 梁颖文审判员 关健湛审判员 何 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韦懿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