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民终13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黄全芬与溧阳市天目湖虹枫老年福利中心、管郁明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溧阳市天目湖虹枫老年福利中心,管郁明,陈彩云,黄全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民终138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溧阳市天目湖虹枫老年福利中心,住所地溧阳市天目湖环湖东路*号。法定代表人:管郁明,该公司经理。上诉人(原审被告):管郁明,男,1960年1月26日生,汉族,住溧阳市。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彩云,女,1962年12月20日生,汉族,住溧阳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全芬,女,1961年5月17日生,汉族,住溧阳市。上诉人溧阳市天目湖虹枫老年福利中心、管郁明、陈彩云因与被上诉人黄金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2016)苏0481民初86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和本院分别于2017年2月10日、2017年5月1日向溧阳市天目湖虹枫老年福利中心、管郁明、陈彩云发出催交上诉费通知书,通知其于规定期限内向本院交纳上诉费用,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现因上诉人溧阳市天目湖虹枫老年福利中心、管郁明、陈彩云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上诉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溧阳市天目湖虹枫老年福利中心、管郁明、陈彩云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梅审 判 员 邹玉星代理审判员 龙海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郭靓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