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民终5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高中法与连云港亚新钢铁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连云港亚新钢铁有限公司,高中法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7民终51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连云港亚新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灌南县堆沟港化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陈敏,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伟勇,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中法,男,1967年4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灌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国军,灌南县五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连云港亚新钢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高中法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2016)苏0724民初47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理,并召集双方当事人听证听取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亚新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上诉人支付被上诉人一次性就业补助金,驳回被上诉人其他诉讼请求。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负担。事实与理由:1、上诉人已依法足额支付停工留薪工资,不存在差额。被上诉人主张停工留薪工资没有依据。2、上诉人在被上诉人发生工伤后依法派员工进行护理,一审判决上诉人承担护理费没有依据。高中法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高中法一审诉讼请求:1.与被告解除劳动关系;2.要求被告支付给原告受伤后的工资38380元;3.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7620元;4.支付一次性医疗补助金50000元;5.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5000元;6.支付第一次住院护理费5880元、第二次住院护理费480元;7.支付第一次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600元、第二次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240元;8.第一次治疗费116元、第二次治疗费3671.69元;9.实际交通费700元;10.鉴定费200元。一审认定事实:高中法于2014年2月到亚新公司上班并签订劳动合同,平均每月工资4180元。2015年7月23日9时左右,因车间失火,高中法拿灭火器灭火时,左手拇指被灭火器砸伤,致左手拇指近节指骨开放性骨折。高中法受伤后,亚新公司每月向其发放工资1900元。住院期间,高中法由其妻子护理,出院后亚新公司支付1000元护理费。高中法受伤被认定为工伤。1.关于停工留薪期及停工留薪工资问题。高中法认为其伤情较重,停工留薪期应为11个月。根据其出院记录的记载,高中法入院日期为2015年7月23日,出院日期为2015年8月11日。出院医嘱:1、继续促进骨折愈合等对症支持治疗;2、定期怕片复查(术后1、3、6月);3、3月内患肢禁止负重,患肢功能锻炼,1年后酌情取出内固定钢板;…。仲裁委酌定高中法的停工留薪期为4个月,并无不当。2.关于住院期间的护理费问题。证人陈某证实高中法住院期间,其从7月24日至8月11日出院时止在医院为高中法护理,亚新公司质辩称证人与高中法系夫妻关系,对证言有异议,公司派人去护理,但该护理人员没有到庭接受质询,对该辩解不予采信。3.关于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治疗费、实际交通费、鉴定费问题。因亚新公司为高中法办理了工伤保险,该相关费用应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4.关于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下浮10%的问题。根据《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居民生活水平等情况,在基准标准基础上上下浮动不超过20%确定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并报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备案。连云港市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在基准标准基础上下浮动10%确定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关于第二次手术时发生的医疗费、护理费等问题,因第二次手术发生的相关费用尚未经过仲裁前置程序,暂不予以处理。一审法院认为,亚新公司承认高中法的诉讼请求部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支持。高中法要求被告支付停工留薪期11个月的工资的请求,没有事实依据。根据高中法的住院治疗情况、医嘱及伤残等级确定其停工留薪期为4个月并无不当。亚新公司已为高中法办理工伤保险,高中法要求亚新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治疗费、实际交通费、鉴定费应到当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高中法要求亚新公司支付第二次住院期间的相关费用尚未经过仲裁前置程序,本院不予理涉。综上所述,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亚新公司为高中法办理了工伤保险,高中法要求解除劳动合同,根据法律规定,亚新公司应支付停工留薪期的工资8752元(4088元/月×4个月-1900元/月×4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2500元(25000元×90%)和住院期间的护理费520元(80元/天×19天-1000元)。高中法主张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治疗费、实际交通费、鉴定费应到当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不予理涉。第二次住院期间的相关费,尚未经过仲裁前置程序,暂不予处理。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之规定,判决:一、解除高中法与连云港亚新钢铁有限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二、连云港亚新钢铁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高中法支付停工留薪工资8752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2500元、住院期间的护理费520元,合计31772元;三、驳回高中法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连云港亚新钢铁有限公司负担(高中法已交纳),于兑现上述款项时迳行给付高中法。本院经审理查明的案件事实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相同。原审判决认定的证据均经开庭质证,本院经审查,原审法院对证据的认证意见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上诉人高中法在亚新公司工作期间因工伤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法确认为工伤,原审法院依法核定应由用人单位承担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并无不当。上诉人亚新公司主张已足额发放高中法停工留薪工资并派员进行护理,但就该事实未举证予以证实,原审法院根据高中法的伤情和治疗情况,认定停工留薪工资和护理费等均无不当,上诉人亚新公司关于上述费用计算错误的观点本院不予采纳。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法应亦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连云港亚新钢铁有限公司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谢善娟审 判 员 戴立国代理审判员 李 季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盼盼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在本院进行,也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