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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21民初15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赵某与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刘某,赵某,刘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1民初1542号原告:赵某,男,汉族,1968年3月20日出生,住扶沟县。被告:刘某,男,汉族,1960年8月22日出生,住扶沟县。原告赵某诉被告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原告赵某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赵某申请撤回对刘某的起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不违背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对被告刘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赵某负担。审判员  李国会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邹昌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