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126执1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5-30
案件名称
廖全成、李伟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全成,李伟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126执195号申请执行人廖全成。被执行人李伟云。申请执行人廖全成与被执行人李伟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宾阳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08月26日作出的(2016)桂0126民初18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李伟云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廖全成于2017年02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10000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受理。本院于2017年03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依法对被执行人李伟云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李伟云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廖全成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桂0126民初184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提出恢复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对尚在查封、冻结期间的被执行人财产,查封、冻结期间届满后,申请执行人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间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逾期不提出申请的,由申请执行人承担相应财产损失的风险或其他法律责任。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程增光审判员 陈俊儒审判员 韦光亮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冯沛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