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8民初99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互盛(中国)有限公司与上海零崎家具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互盛(中国)有限公司,上海零崎家具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8民初998号之一原告:互盛(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周启正,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荣,男。被告:上海零崎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原告互盛(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零崎家具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因被告经营场所不明,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互盛(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刘 琳代理审判员 沈 茵人民陪审员 许丽英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汪 绮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缴纳其他诉讼费用。……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二、的解释”w:st=”on”>《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