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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06行审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大庆市大同区交通运输局与杨飞交通行政处罚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庆市大同区交通运输局,杨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606行审47号申请执行人大庆市大同区交通运输局,住所地大庆市大同区。法定代表人宋金余,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赵万丰,男,大同区交通运输局副局长。被申请执行人杨飞,住大庆市红岗区。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作出的庆同交罚(2017)0101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该行政处罚决定。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此申请进行了审查。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大庆市大同区交通运输局作出的庆同交罚(2017)0101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因被执行人的诉讼期限尚未届满,未到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法定时间,依法不能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不予受理此案。审判长  冯国忠人民陪审员杨光友人民陪审员段莉姝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张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