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24民再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王柏青、胡景会诉齐秀清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法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法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王栢青,胡景会,齐秀清
案由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24民再2号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王栢青,男,1946年5月19日出生,住辽宁省法库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守宽,辽宁鸿鹤鸣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被申请人(原审被告)胡景会,男,1974年10月18日出生,住辽宁省法库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爱军,辽宁兴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被申请人:齐秀清,女,1947年2月26日出生,住址辽宁省法库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爱军,系辽宁兴法律师事务所律师。2015年4月9日,本院立案受理原告王栢青与被告胡景会、胡永阳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同年5月28日作出(2015)法民大初字第120号民事调解书,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胡永阳于2015年6月30日前一次性赔偿原告王栢青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00000元。因王栢青不服(2015)法民大初字第120号民事调解书,2015年8月20日,本院立案受理申请再审人王栢青与被申请人胡景会、胡永阳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的再审申请,同年9月24日作出(2015)法民申字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2015年10月12日,本院立案受理申请再审人王栢青与被申请人胡景会、胡永阳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2月22日作出(2015)法民再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宣判后,胡景会、胡景阳不服,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016年4月19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辽01民终482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撤销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2015)法民申字第1号民事判决;本案发回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重审。2016年7月4日,本院立案受理申请再审人王栢青与被申请人胡景会、胡永阳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审理过程中,因再审被申请人(原审被告)胡永阳死亡,于2016年9月2日作出(2016)辽0124民再字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依照法律规定,本院依职权追加再审被申请人(原审被告)胡永阳的妻子齐秀清作为再审被申请人,2017年3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再审申请人王栢青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守宽,再审被申请人胡景会、齐秀清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爱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再审人王栢青诉称,再审申请人诉再审被申请人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有证据证明本案所涉骡子是胡景会所有,人民法院在组织调解过程中确定由被申请人胡永阳承担赔偿责任,对此,法院调解时并未公开说明,而且单独参加调解的再审申请人的代理人王冠没有放弃对被告追究赔偿责任的特别授权。该调解书违反当事人自愿原则,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请求撤销原审(2015)法民大初字第120号民事调解书;胡景会承担赔偿责任,胡永阳承担连带责任,赔偿医疗费78381元,护理费693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750元,交通费1158元,医疗用具费、护理所需的日常用品4350元,误工费2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伤残赔偿金95759.30元,总计255933.30元。上述费用已经扣除了胡景会垫付的医疗费3400元。再审被申请人齐秀清辩称,申请人提起的再审申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庭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首先涉案的骡子是胡永阳所养和管理,与胡景会没有关系。在原审过程中,申请人一方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申请人的伤系该骡子所造成的,在原审过程中,胡永阳考虑到与申请人系同村村民,从同情的角度,同意补偿申请人10万元并达成调解协议,在原审过程中,申请人的孙子王冠一直作为代理人参加诉讼,在授权委托书中,申请人已授权其孙子王冠参加调解的权利,由于申请人与王冠的亲属关系,申请人应当知道授权中参加调解的意义,其中就包括特别授权,因此,原审调解书合法有效,并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再审被申请人(原审被告)胡景会辩称,骡子跟我没有关系,是我爸的不是我的,垫付的医疗费是我爸委托我垫付的,其他答辩意见与齐秀清相同。申请再审人王栢青提供证据质证认证如下:1、介绍信,证实王冠与王栢青系祖孙关系;2、住院费用清单,证实再审申请人伤后两次住院用药费用支出情况;3、法库县某某医院门诊医药费收据;4、铁法某医院门诊收费票据;5、辽宁省地方税务发票联;6、铁法某医院住院收费票据;7、铁岭市医疗机构门诊医疗费收据,3-7证据证实再审申请人伤后先后在法库县某某医院、铁法某医院住院治疗,支出医疗费情况,第一次住院一级护理16天,其余均为二级护理。第二次住院一级护理2天,其余均为二级护理;8、购物收款收据3张,非正规发票,不予认定;9、专业护工护理费收条,非正规发票,不予认定;10、交通费票据,出票日期发生于本案之前,不予认定;11、辽宁大学司法鉴定意见书及鉴定费收据,证实王栢青四级伤残并支出鉴定费800元;12、录音光盘,证实王栢青住院治疗期间其家属与胡景会有过联系,沟通;13、法库县公安局十间房派出所办案人曲胜、那志宇出具的证明,证实2014年10月5日接到王冠报警称其爷爷王栢青被胡景会家的骡子撞伤,那志宇、曲胜于当日对王冠军及证人李连军、钱德斌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被申请人胡景会提供证据质证认证如下:1、吕国英、刘文国、梁维成的证实,证人未出庭接受质询,证言不予认定;2、照片2张,来源不清,不予认证;3、法库县十间房乡钱家沟村民委员会证明,证实胡永阳与胡景会分家单过,户口本是一个,合作医疗本是每家一本;4、张祥军及邢振海的证实,证人未出庭接受质询,证言不予认定;5、法库县十间房乡钱家沟村民委员会证实材料,证实胡永阳积极履行调解书给付义务,再审申请人的代理人王冠对此事未作回应。再审被申请人齐秀清提供证据质证认证如下:1、居民户口本,证实胡永阳与齐秀清系夫妻关系;2、胡永阳死亡医学证明,证实胡永阳于2016年7月19日因病去世;3、房产执照,证实胡永阳于1979年7月10日取得房产执照,该房产位于法库县十间房镇钱家沟村,建筑面积10.55×6.70㎡,间数是三间,共有人为四人。法院调取的十间房派出所公安治安案件卷宗中王冠的询问笔录,证实王栢青被骡子撞了发生于2014年10月1日下午15时30分,地点在十间房乡钱家沟村李连君(军)家门口;钱德斌的询问笔录,证实2014年10月1日下午15时许,钱德斌下地回来看到王栢青在邢振彪家院子里躺着,之后医院的救护车将其送到医院;李连君的询问笔录,证实2014年10月1日下午15时许,李连君和钱德彪下地回来看到王栢青在邢振彪家院子里躺着,已经人事不醒了,之后医院的救护车将其送到医院。法院依职权对胡永阳与齐秀清的长子胡景峰制作询问笔录,证实胡景峰明确表示放弃继承其父亲胡永阳的遗产。本院依法不予追加胡景峰作为再审被申请人。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及上述有效证据的质证认证,确认本案如下事实:2014年10月1日下午15时许,申请再审人王栢青与其孙子王冠做完农活回家,途经本村邢振彪与李连君(军)两家中间位置时,王栢青被再审被申请人胡永阳家饲养的骡子刮倒,致使其受伤,120救护车先将王栢青送到法库县某某医院检查治疗,支出医疗费308元,之后到铁法某医院治疗,前后两次住院治疗55天(一级护理18天,其余均为二级护理),共计支出治疗费用78031.68元。2015年4月23日再审申请人王栢青伤情经辽宁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鉴定意见为:王栢青颅脑损伤(广泛脑挫裂伤、左侧颞顶枕部急性硬膜下血肿、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致右侧肢体不全瘫(肌力Ⅳ级)评定为四级伤残。王栢青支出鉴定费800元,复印病志支出40.50元。王栢青急救期间收到再审被申请人胡景会送来的3400元医疗费。2015年4月9日,法库县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了原告王栢青诉被告胡景会、胡永阳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同年4月20日王栢青委托其孙子王冠作为受委托人提交了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记载委托权限如下:代理出庭、举证、质证,参加法庭调查、辩论,调解,代收法律文书。同年4月26日王栢青委托律师崔连军作为受委托人提交了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记载委托权限如下:代理出庭、举证、质证,参加法庭调查、辩论,调解,代收法律文书。同年4月29日,法库县人民法院组织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冠、崔连军,被告胡景会、胡永阳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爱军参加的法庭审理,同年5月28日,法库县人民法院组织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冠,被告胡景会、胡永阳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爱军参加的法庭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胡永阳于2015年6月30日前一次性赔偿原告王栢青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00000元,案件受理费2268元,减半收取1134元,由原告王栢青负担567元,由被告胡永阳负担567元。并于当日向原、被告双方送达了(2015)法民大初字第120号民事调解书,2015年8月19日,王栢青作为再审申请人,以有证据证明本案所涉骡子是胡景会所有,法院在调解时未公开说明确定由胡永阳承担赔偿责任,且单独参加调解的代理人王冠没有放弃对被告追究赔偿责任的特别授权,该调解书违反当事人自愿原则为由,申请再审。法院在2017年3月13日组织的开庭审理中,再审申请人未向法庭提供证据证明,在2015年5月28日法院组织调解过程中违背了当事人自愿原则,且该调解协议亦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再审被申请人胡永阳与齐秀清系夫妻关系,胡永阳因病于2016年7月19日去世,法院依职权追加齐秀清为再审被申请人,胡永阳与齐秀清共生育两名子女,长子胡景峰、次子胡景会,2017年3月2日胡景峰明确表示放弃继承胡永阳的遗产,2017年3月13日开庭审理时,再审被申请人胡景会亦明确表示放弃继承胡永阳的遗产。1971年6月,胡永阳在法库县十间房乡钱家沟村建房3间(建筑面积10.55×6.70㎡)。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王栢青所受伤害,无论是双方当事人陈述,还是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以及胡景会的通话记录、均能证明王栢青此次伤害是被骡子刮倒所造成,故确认该骡子的饲养人是胡永阳,因此,胡永阳应对王栢青遭受的人身伤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之规定,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在本案中王栢青的授权委托书明确写明被委托人有调解的权利,作为委托人、被委托人均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明知调解的特别授权就是被委托人可以代表委托人行使在诉讼中的民事权利。王冠在民事调解笔录上签字的行为,应视为是代表王栢青行使民事权利的行为,故该调解协议应视为是王栢青真实意思表示,故王栢青要求撤销(2015)法民大初字第120号民事调解书的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九条第一款(一)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王栢青再审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扬东审 判 员 张 慧代理审判员 贾丹凤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艳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九条人民法院对调解书裁定再审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当事人提出的调解违反自愿原则的事由不成立,且调解书的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裁定驳回再审申请;(二)人民检察院抗诉或者再审检察建议所主张的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理由不成立的,裁定终结再审程序。前款规定情形,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的调解书需要继续执行的,自动恢复执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