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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72民初8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牛夫贞与盛红江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夫贞,盛红江

案由

船员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岛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72民初855号原告:牛夫贞。被告:盛红江。本院在审理原告牛夫贞因与被告盛红江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9日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诉讼。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牛夫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40元,由原告牛夫贞承担。审判员 李 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文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