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4刑更1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张进国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进国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4刑更187号罪犯张进国,男,1970年6月27日出生,汉族,山东省兰陵县人,初中文化,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山东省苍山县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二年七月六日作出(2012)苍刑初字第45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进国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六元(刑期自2011年11月9日至2022年5月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本院作出(2015)枣刑执字第164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十一个月。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7年4月1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张进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获表扬奖励五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张进国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2015年4月至2017年1月间,获表扬奖励五次。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张进国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表扬奖励的罪犯奖惩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另审查明,该犯原判罚金六万元,已履行六万元。本院认为,罪犯张进国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提请减刑程序合法。但该犯系因抢劫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减刑时酌情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进国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11月9日至2020年12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段修排审 判 员 邵明伟人民陪审员 王 燕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高 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