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02民初40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刘康美与崔广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康美,崔广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分公司,周军,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中心支公司,范永波,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滑县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02民初4010号原告刘康美,女,1954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遂平县。委托代理人宋朵,河南周晓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崔广文,男,1989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确山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分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驿城区春晓街***号。负责人潘建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武桂芳,河南文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军,男,1968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南县。委托代理人刘瑜飞,河南同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阳市龙安区中州路文峰大道交叉口西南角。负责人何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马冰,河南铵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范永波,男,1973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野县。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滑县支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滑县道口镇滑州路西路南。负责人李世彬,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马冰,河南铵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刘康美与被告崔广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民财险驻马店公司)、周军、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人寿财险安阳公司)、范永波、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滑县支公司(以下简称人寿财险滑县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后,被告范永波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住所地在河南省南阳市新野县,即应由河南省南阳市新野县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本案被告人民财险驻马店公司住所地在驻马店市驿城区,故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被告范永波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范永波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继伟审 判 员 康 兵人民陪审员 赵培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