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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82民初10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1015方贵万与王新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贵万,王新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82民初1015号原告:方贵万,女,1971年10月2日生,,汉族,住湖北省监利县。被告:王新泽,男,1971年3月2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宜兴市。原告方贵万与被告王新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6日立案。原告方贵万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方贵万撤回起诉处理。(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周月春代理审判员  李悦欣人民陪审员  蒋建忠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殷 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