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623执恢1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浦县支行、洪泗惠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浦县支行,洪泗惠,卢秀莲,陈炎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623执恢10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浦县支行,住所地漳浦县。负责人林建寿,行长。被执行人:洪泗惠,女,1989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被执行人:卢秀莲,女,1982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被执行人:陈炎琛,男,1975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漳浦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浦民初字第22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执行人案款人民币66470.86元。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16日据此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应支付的案款人民币66470.86元。经本院发送执行通知书,依法采取查控等措施,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还款义务为由请求本院结案,故本案执行完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浦民初字第221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丽国审判员  胡于军执行员  李朱方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智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