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404执7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9-02

案件名称

721江苏溧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华建永邦工程担保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溧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华建永邦工程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404执721号申请执行人江苏溧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7910887812,住所地江苏省溧阳经济开发区北山工业园光武路88号。被执行人华建永邦工程担保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8219375—0,住所地常州市清潭商业中心1-201号。申请执行人江苏溧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执行人华建永邦工程担保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404民初298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江苏溧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依据生效的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华建永邦工程担保有限公司返还申请人保证金590000元及相应利息,案件受理费4850元。本案执行费8349元由被执行人华建永邦工程担保有限公司负担。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执行。该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并对其住所依法采取了搜查措施,经查询,被执行人华建永邦工程担保有限公司已经停止经营,名下无银行存款,无车辆和房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华建永邦工程担保有限公司列为失信人员,对其进行信用惩戒。申请执行人江苏溧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0404民初298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文忠审判员 :蒋小燕审判员 :钱金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 袁 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