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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22民初6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博爱县恒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王涛、刘艳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博爱县恒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王涛,刘艳,焦作市正宇物资有限公司,刘春生,XX,刘天齐,魏广群,王静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22民初619号原告:博爱县恒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博爱县中山路中段。法定代理人:毛德智,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振中,河南金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东,河南金谷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王涛,男,1984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博爱县。被告:刘艳,女,1983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博爱县。被告:焦作市正宇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博爱县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王小军,执行董事。被告:刘春生,男,1964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博爱县。被告:XX,女,1978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博爱县。被告:刘天齐,男,1978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博爱县。被告:魏广群,男,1964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博爱县。被告:王静,女,1988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博爱县。原告博爱县恒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涛、刘艳、焦作市正宇物资有限公司、刘春生、XX、刘天齐、魏广群、王静为保证合同纠纷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原告博爱县恒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5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博爱县恒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博爱县恒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4740.3元,减半收取27370.15元,由原告博爱县恒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云峰人民陪审员  梁晓林人民陪审员  连继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郭璐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