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725执2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曾平华与李晓彬、夏巧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平华,李晓彬,夏巧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725执230号申请执行人:曾平华,男,汉族,四川省渠县人。被执行人:李晓彬,男,汉族,四川省渠县人。被执行人夏巧利,女,四川省邻水县人。本院在执行曾平华与李晓彬、夏巧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网络查控系统查询无银行存款、房屋、车辆等,在与杨云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下落不明进行了悬赏公告并移交公安机关进行侦查并将被执行人李晓彬抓获。2017年5月10日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夏巧利双方达成和解,为保护申请执行人债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郑渠浪审判员 段 平审判员 熊 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金 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