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03民初3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谢忠凯与刘国强、王晓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忠凯,刘国强,王晓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03民初321号原告谢忠凯,男,1985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被告刘国强,男,1977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中站区。被告王晓伟,男,1980年1月20日出生,住解放区,羁押于河南省豫西监狱。本院在审理原告谢忠凯诉被告刘国强王晓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谢忠凯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刘国强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刘国强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忠凯撤回对被告刘国强的起诉。审判员 徐耀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喜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