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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4执5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北京恒业瑞宇布料经营部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恒业瑞宇布料经营部,卡萨迪尼(北京)家居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4执578号申请执行人北京恒业瑞宇布料经营部(经营者马楚东),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公益东桥集美家具7号厅2楼B-06。被执行人卡萨迪尼(北京)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中滩村大街394号B地块综合性商业楼12层1号楼1211。法定代表人郭香枝。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北京恒业瑞宇布料经营部(经营者马楚东)与被执行人卡萨迪尼(北京)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立案后本院为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能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我院对被执行人名下的存款进行了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存款。我院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进行了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车辆。我院对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进行了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房产。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我院将被执行人纳入了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由于暂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有效执行线索,本案未能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帅审 判 员  李洪生代理审判员  赵财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余 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