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民终14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柯桥支公司、盛雪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柯桥支公司,盛雪婷,孙向,周亮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民终142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柯桥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柯桥现代大厦1幢0105、0106、0801、09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1716182436J。负责人:祝建国,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邵丹莎,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盛雪婷,女,1993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丁硕丰,浙江德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向男,男,1991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河间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亮��男,1985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河间市。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柯桥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盛雪婷、孙向男、周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2017)浙0603民初8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柯桥支公司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柯桥支公司撤回上诉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柯桥支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柯桥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郑森轶代理审判员 李丹丹代理审判员 韦 玮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余建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