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27刑初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孙保良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和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保良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南和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527刑初17号公诉机关河北省南和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保良,男,1980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河北省邢台市威县,高中文化程度,农民,现住河北省邢台市威县。因涉嫌寻衅滋事,2016年11月11日被南和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2016年11月26日被南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2月9日被南和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同年12月20日被南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2月27日被南和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3月24日被南和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河北省南和县人民检察院以南检公诉刑诉【2017】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保良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3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和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庆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保良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北省南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因裴某1的儿子裴某3在南和县城百度音乐会馆与孔某1打架未赔偿一事,在2016年11月10日下午13时许,被告人孙保良为帮孔某1索要医药费到南和县河郭乡岗头村裴某1家中,言语威胁裴某1出钱,双方僵持至18时许,裴某1电话报警后,孙保良上前推搡拉拽裴某1及其妻子赵某1,在此过程中致裴某1右胳膊脱臼,赵某1左颈部和右手前臂皮肤划伤。经鉴定,裴某1右胳膊的损伤系轻伤二级,赵某1的皮肤划伤系为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孙保良已对被害人进行了民事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被告人孙保良为替他人索要医药费,言语威胁并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二级、一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判处被告人孙保良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以上二年六个月以下。被告人孙保良辩称,自愿认罪,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没有意见,感觉量刑有点重,希望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害人裴某1的儿子裴某3与孔某1在南和县城百度音乐会馆发生打架。2016年11月10日下午13时许,被告人孙保良为帮孔某1索要医药费到河郭乡岗头村裴某1家,言语威胁裴某1出钱,双方僵持至18时许,裴某1电话报警后,孙保良上前推搡拉拽裴某1及其妻子赵某1,在此过程中致裴某1右胳膊脱臼,赵某1左颈部和右手前臂皮肤划伤。经南和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裴某1右胳膊的损伤系轻伤二级,赵某1的皮肤划伤系为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孙保良对被害人进行了民事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证实2016年11月10日18时许,裴某1报警:有人到其家中闹事。2、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被鉴定人裴某1身体损伤系轻伤二级;被鉴定人赵某1身体损伤系轻微伤。告知双方当事人。3、公安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及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2016年11月10日下午13时许,孙保良为帮朋友要医药费到南和县河郭乡岗头村裴某1家中将裴某1和赵某1打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南和县公安局对孙保良行政拘留十五日。4、行政转刑事审批表,证实经依法侦查查明:因经鉴定裴某1的身体损伤系二级,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南和县公安局河郭乡派出所对孙保良寻衅滋事案予以行政转刑事。5、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孙保良,男,1980年6月20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威县七级镇前七级村115号。6、案件调解协议书及撤回控告申请书,证实被告人孙保良赔偿裴某1叁万贰仟元整(32000),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裴某1撤回对孙保良的控告。7、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被鉴定人裴某1身体损伤系轻伤二级,附照片一张;被鉴定人赵某1身体损伤系轻微伤,附鉴定资格证书。8、张某1辨认笔录,证实张某1在十张不同男子照片中辨认出本案被告人孙保良。附照片十张。9、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实2016年11月10日19时,裴某1报警:一名男子来到其家中向其索要医药费,并且威胁说不给医药费就要把其儿子弄走。接报后,河郭派出所民警张某2、孟某2016年11月10日19时37分到达现场,民警对现场开始勘查,裴某1家位于河郭乡岗头村中部位置,门前是一条南北走向的小巷,小巷北口和南口各和村里两条东西街相接,裴某1家在小巷东边,街门口朝西开;裴某1父亲裴某2家在裴某1家北边,位于小巷西边,街门口朝东开,裴某1家和其父亲裴某2家错对门,案发现场位于裴某1父亲裴某2家里。现场勘查结束,附现场勘验检查制图1张,拍摄现场照片2张。10、证人张某1证言,昨天下午18时左右,我从裴某1父亲裴某2家门前过,我听见裴某2家挺热闹的,我就进裴某2家里看看是怎么回事,我走到裴某2北屋门口看见屋里一名年轻男子和裴某1、裴某1妻子赵某1互相撕拽在一起,他们具体是怎么撕拽的我没有看清楚,我就赶紧出去叫人了,后来你们派出所就来了。我当时只是看到裴某1、赵某1和那个年轻男子互相撕拽在一起了,我没有看到他们动手打对方。那个年轻男子短头发,体型稍胖,别的就说不出来了。11、证人裴某2证言,2016年11月10日下午13时左右一个自称叫“大飞”的年轻人和另外三四个人坐着一辆面包车到我家,这伙人到我家后自称叫“大飞”的就说要找裴某3,我孙子裴某3当时没有在家,我说有什么事给我说吧,大飞就说:“我们是来追账的,我们就是干这个活,吃这碗饭的,其他人都拿钱了,就你们裴某3还没有出钱,你们得拿一万块钱,今天必须拿钱,我要钱就没有要过二次,如果没有钱我们就把裴某3弄走,我把人弄走剁他(指裴某3)个胳膊,剁个肾就行了”。我听了这个人的话非常害怕,当时我儿子裴某1没有在家我就给我儿媳赵某1打电话让她回来,后来赵某1回来后,大飞说要拿钱,没有钱就把裴某3弄走。到了16点多,我儿子裴某1回来了,裴某1就问叫大飞是怎么回事,大飞就说:“你儿子裴某3在县城把别某打伤了,其他人都出钱了,就裴某3还没有拿钱,今天你必须拿钱”。裴某1说:“我们没有钱,你们把裴某3弄走吧”,后来大飞和裴某1去裴某1家说这件事,大飞让和他一同来的三四个人把裴某1街门守住,不让人出来,大飞对守门的人说:“你们把街门看好,来了人就往死处打”。后来大飞从裴某1家出来又来到我家,大飞和裴某1在北屋里,过了一会儿,大飞要出去,裴某1就拽着大飞不让他走,大飞就和裴某1在屋门口撕拽叨叨了起来,他们具体是怎么冲突的我没有看清楚,当时赵某1在院里。后来派出所的民警就来了。12、证人裴某3证言,2016年11月10日下午17时左右,我家人打电话让我回家,我回来后,大飞在我家正在和我父亲说话,我回来后大飞就对我说:“你得先拿一万块钱,没有钱就把你弄走,并且说要把我胳膊砍了再要我一个肾”,后来大飞就打电话,过了一会儿,大飞从外边拿来一个甩棍,对和他一起来的人说让他们把我家街门守住,人来了就往死处打,后来,我家人都出去了,我在我家里待着没有出去。后来我听到外边有喊喊乱嚷嚷的,我也不知道是怎么回事,再后来我家人报警后,派出所的民警来了。这就是当时的情况。之前我在县城给别某打架了,对方受伤住院了,这个自称“大飞”的人说是别某出钱让他来我家要钱的,前几天的时候我在县城遇到了大飞,他威胁我给我要钱不让我走,我给家里打电话,我爷爷和我母亲后来来了,大飞给我们说要拿一万块钱,后来大飞又说不拿钱就让我把手剁了。这次大飞和一伙人又来家里要钱了。我不知道我父亲裴某1是怎么和大飞发生冲突的,当时我在家里没有出去,我不清楚外边时怎么回事。我父亲裴某1胳膊受伤了,我不清楚具体是怎么造成。这个人自称叫“大飞”,他说他是邢台市里的。我不认识和大飞一起来的其他三个人。13、证人孔某1证言,我和孙保良是朋友关系,我们之前一块在邢台一个酒吧上班时认识的。孙保良的手机号是138××××5153。2016年11月10日下午,我不知道孙保良去河郭乡岗头村的事。14、证人裴某4证言,2016年11月10日晚上天都黑了,大概有18点左右,我回家经过我弟弟裴某1的小巷口,我看到我父亲在巷子口站着,我就问我父亲是怎么回事,我父亲说:“来了几个年轻人说是找裴某3要钱,要是不给钱就要把裴某3弄走”,我就去看看是怎么回事,我来到裴某1家街门外边看到有三个年轻男子在门口站着,我想进去三个人不让进,我就往街口找我父亲去了,我父亲给我说报警打电话打不通,我就帮我父亲打电话报警了,后来我见站在裴某1门口的三个人走了,我就往裴某1家去看看,我到了裴某1家后,看到一个短头发,体型有点胖的年轻男子正在裴某1家北屋里和裴某3说话,我没有注意听这个男子和裴某3都说些什么,我就从裴某1家出来了,我从裴某1家出来就在街口站着,后来你们派出所的民警来了。在裴某1家门口站着的三个年轻男子应该是和在裴某1家里的那名男子是一起的,我不知道他们为什么不让我进去。我没有见这三名男子当时手里拿着东西了。我当时没有看见有人打架。15、被害人赵某1陈述,2016年11月10日晚上天都快黑了,我在我婆婆家院里站着,这时裴某1和大飞互相撕拽着从外边来到我公公裴某2的院里,到我公公院里后,大飞和裴某1就互相撕拽着对方用胳膊朝对方身上抡,大飞和裴某1互相拉扯撕拽着对方就朝我公公的北屋走,我就撵着他们,我走到我公公的北屋门口,裴某1和大飞在北屋里还是用手互相朝对方身上抡,后来我看到裴某1右胳膊受伤不能动了,我就去拉他们,在我拉裴某1和大飞时,大飞手朝我脖子上划了一下,后来,我就让裴某1去医院了。裴某1和“大飞”撕拽着打对方了,裴某1的右胳膊的伤是他们打架时造成的,大飞手里没有拿东西,和他一起的三个人没有动手。16、被害人赵某1陈述,当时我在我公公院里的东屋门口站着,裴某1就和大飞推搡着从外边来到我公公的院里,裴某1就把大飞往北屋推,大飞就反抗用胳膊抡着打裴某1,裴某1把大飞拽到北屋里,我就撵着他们到了北屋门口,在屋里大飞想往外走,裴某1就推对方不让对方出去,大飞就抡着胳膊打裴某1,我当时挺害怕的,后来我就见裴某1右胳膊不能动了。裴某1右胳膊的伤是大飞抡着胳膊把裴某1打伤的,当时大飞手里没有拿东西。17、被害人赵某1陈述,2016年11月10日下午13时左右,我正在岗头村烧饼摊打烧饼,我公公裴某2给我打电话说家里来了几个人,说我儿子裴某3以前打架的事,挂断电话我就回家了,到家后我见有四名男子在我家,有一名自称是邢台市人叫“大飞”的男子给我说我儿子裴某3在县城百度KTV打架的事,另外三名男子不知道叫啥,他们在门外站着,巷子口停着一辆白色面包车,不知道车牌号。大飞对我说打架的事不能再等了,今天解决,拿一万块钱,我和我公公说,得等等,借借钱,缓一下。大飞说:“不行,不给一万块钱就把你儿子裴某3弄走”。大飞让我把裴某3叫回来,当时我儿子裴某3没在家,我就从家里出来往烧饼摊处去,大飞一直跟着我,让我把我丈夫裴某1叫回来,我就给我公公打电话,让我公公给我丈夫打电话,我随后就回去了。到家后我见我丈夫已经回来了,我丈夫和大飞就在屋里说话,我也没有进屋,不知道他们说什么。没过多大会儿,我儿子裴某3也回来了,裴某3也进屋和他们说话了,我一直没进屋,我就往我公公家去了。我和我公公家对门,在我公公家歇了一会儿,快黑了,我听见我家有喊喊声,具体喊什么,我没有听清,我就赶紧回去了,到我家院子里,我见大飞在屋门口打我丈夫,用拳头打我丈夫右胳膊,我就赶紧上前去拉,大飞用手推我,把我脖子和手腕处划了一下,后来派出所的民警就来了,我和我丈夫就往医院去了。和大飞一块的另外三个人没有动手,大飞他们四人当时手里没有拿东西。18、被害人裴某1陈述,我今天下午4点左右回到河郭乡岗头村的家中,到家后,我听我父亲说有几名男子来我家找我儿子裴某3,我家里当时没有人,那几名男子就到我媳妇干活的地方找我媳妇去了,我听到后就去我媳妇干活的地方找我媳妇了,到了后我见到了那几名男子,那几名男子其中一名说是找我儿子裴某3要钱,说是我儿子裴某3以前在南和县城和别某打架的事来找我儿子要钱,我当时和这名男子说去我家里说吧,那名男子就和我到了岗头村的家里,和那名男子一起的几名男子在我家外边等着,那名男子和我到了我家里就和我说我儿子在南和县城和别某打架了,他们就来我家里找我儿子要钱,我当时还不知道是怎么回事就打电话把我儿子叫回来,就问我儿子是怎么回事,我儿子没有和我说,我儿子后来一直和那名男子说这件事,我当时听到那名男子和我儿子说:“要不就掏钱一万元,要不就把我儿子弄走”。我儿子不和那名男子走,那名男子就打电话叫了几名过来把我家的街门守住,不让人进出,还说谁进出就打死谁,那名男子还说不掏钱也行,要个肾也行,后来就一直僵持,到了快到晚上6点左右,我听到街门外我哥哥裴某5录报警了,后来我也报警了,那名男子还一直在我家里不走,我就和那名男子说我报警了。当时我在我父亲家北屋门口,那名男子在北屋里,那名男子听说我报警了就要走,我不让那名男子走,那名男子就打我几下,那名男子就往街门外走,还没有走到门口,派出所的民警就来了,那名男子就打在我右胳膊上,我右胳膊脱臼了,不能动了,我受伤了,后来就去医院了。19、被告人孙保良供述,我当时在裴某1家和裴某1、裴某3说赔偿我伙计孔某1医药费的事,裴某1和裴某3都不说正经话,我看给他们谈不下去,我就从裴某1家里出来了,我从裴某1家里出来后先是顺着巷子朝南边走,走了几步,我感觉方向不对我就扭过头朝北边走,当时裴某1站在裴某1父亲家街门口,我走到裴某1父亲家门口时裴某1走到我身边就猛地用力朝他父亲家里拽我,我不进去就和裴某1推搡撕拽起来,后来我被裴某1拽到他父亲家后,裴某1父亲和裴某1的家人就一块把我朝北屋里推,后来我被他们推到北屋里,我坐在沙发上,后来派出所的民警就来了。这就是当时的情况。裴某1朝他父亲家里拽我,我不进去,裴某1就猛地用力撕拽我,我就和裴某1推搡了起来。我当时没有动手打他们,我们只是推搡撕拽了。我当时就见裴某1一只胳膊不能动了,我不清楚是怎么回事,我没有见别某有伤。我和裴某1推搡撕拽过程中我把裴某1胳膊撕拽伤的。上述证据均由公诉机关提供,并当庭进行举证、质证,本院对上述证据的效力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孙保良为替他人索要医药费,言语威胁并随意殴打被害人,致一人轻伤二级、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南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孙保良涉嫌罪名成立,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被告人孙保良的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孙保良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庭审中,被告人自愿认罪,依法对其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孙保良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损失,被害人对被告人孙保良的犯罪行为予以谅解,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孙保良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韩朝增人民陪审员 张兴华人民陪审员 白爱英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邵国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