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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5民初17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隋某与王某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隋某,王某1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鲁0785民初1797号原告:隋某,女,1986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高密市。被告:王某1,男,1988年7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高密市。原告隋某与被告王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后,开庭前进行了调解。隋某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原告与被告离婚;孩子由被告抚养,抚养费由被告负担;共同财产及债务依法处理。事实与理由:双方于××××年××月××日生育男孩王某2,于××××年××月××日登记结婚,现经协商,双方同意离婚。王某1辩称,同意离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原告隋某与被告王某1离婚;王某1被羁押期间,男孩王某2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原告自行负担;王某1羁押期满后,王某2由被告王某1抚养,抚养费由被告自行负担;三、车牌号为鲁V×××××的车辆归原告所有;四、隋某名下的借款(招商银行信用卡60000元、建设银行信用卡18000元、浦发银行信用卡23000元、浦发银行万用金13000元、微信微利贷借款23000元、支付宝蚂蚁借呗14000元、北京宜信平台借款24000元),共计175000元,系王某1个人以隋某的名义借取,未用于家庭及夫妻生活,由王某1负责偿还;王某1名下的借款系其个人所借,亦未用于家庭及夫妻生活,由王某1负责偿还;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各方当事人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者盖章后,本调解协议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跃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訾 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