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5民初65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广州市轮回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与南海市联滘兴联不锈钢型材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轮回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南海市联滘兴联不锈钢型材厂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5民初6560号原告:广州市轮回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黄村大道2号11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6MA59ATP82E。法定代表人:范修锋。委托代理人:秦文生,广东智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丹,广东智宸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南海市联滘兴联不锈钢型材厂,住所地大沥镇联滘,营业执照4406821506353。法定代表人:邓日茹。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受理上述原、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并于当日出具预交诉讼费通知单予原告,告知其应于2017年5月16日前预交案件受理费。后原告于2017年5月18日缴纳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应视为其自动撤回起诉。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广州市轮回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对于原告超期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1400元,经原告申请,本院予以退回。审判员 冯雅婷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周玲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