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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7民终3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汪世铎与李长宏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汪世铎,李长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7民终38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汪世铎,男,1962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临泽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长宏,男,1964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临泽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俊林,甘肃民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汪世铎因与被上诉人李长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临泽县人民法院(2017)甘0723民初2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汪世铎于2017年5月18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汪世铎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汪世铎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4347元,减半收取7173.5元,由上诉人汪世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力珍审判员  胡宏睿审判员  张文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赖煜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