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81民初14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王学江与林州市昌鑫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学江,林州市昌鑫玻璃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81民初1478号原告:王学江,男,1971年2月3日生,汉族,住林州市。被告:林州市昌鑫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现增所在地:林州市合涧镇郭家园村西原告王学江与被告林州市昌鑫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学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计775元,由原告王学江负担。审判员 王学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元小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