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民终26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安徽黄山中西医结合医院、安徽胜恒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安徽黄山中西医结合医院,安徽胜恒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1民终261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黄山中西医结合医院,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鑫路6号,组织机构代码证32545609—X。法定代表人:朱敖荣,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星,该医院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胜恒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大通路安美商业街B区商业街1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83646184Q(1—1)。法定代表人:罗苏云,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任慧慧,该公司员工。上诉人安徽黄山中西医结合医院(以下简称黄山中西医院)因与被上诉人安徽胜恒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胜恒装饰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2016)皖0104民初72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黄山中西医院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关于利息的判决,改判黄山中西医院支付利息2756.4��。事实和理由:借款协议中约定截止日期为2016年6月30日,利息为每月1756.4元。2016年6月30日之后的事宜双方未做任何约定,黄山中西医院不应再支付利息。安徽胜恒装饰公司辩称,黄山中西医院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安徽胜恒装饰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黄山中西医院立即偿还安徽胜恒装饰公司借款本金87820元及利息5971.76元(利息暂计算至2016年9月12日,款清息止)。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4年8月,安徽胜恒装饰公司与黄山中西医院签订《PVC地板施工合同》,约定安徽胜恒装饰公司以包工包料形式对黄山中西医院地板工程进行施工。2015年8月11日,经双方结算合同总价款为272940元,黄山中西医院累计已付款185120元,剩余部分尚未支付。2016年1月6日,黄山中西医院向安徽胜恒装饰公司出具借条,将剩余尾款87820元转为借款,月利率为人民币贰分(¥0.02),即月息为人民币壹仟柒佰伍拾陆元肆角,自2015年9月1日开始计息,每月1日付息,本金人民币捌万柒仟捌佰贰拾元整(¥87820.00)于2016年6月30日结清。一审法院认为,安徽胜恒装饰公司与黄山中西医院经结算将87820元的工程尾款转为借款,并由黄山中西医院出具了借条,双方形成合法、有效的借贷关系。现安徽胜恒装饰公司要求黄山中西医院偿还借款本金87820元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予以确认。另安徽胜恒装饰公司主张的利息未超出法律强制性规定及双方约定,安徽胜恒装饰公司主张按借款期内利率计算逾期利息亦有法律依据,依法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之规定,判决:黄山中西医结合医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安徽胜恒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7820元及截至2016年9月12日的利息5971.76元(之后的利息黄山中西医结合医院应以8782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支付至其实际清偿上述借款本金之日止)。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2145元,减半收取计1072.5元,保全费920元,合计1992.5元,由黄山中西医结合医院负担。双方当事人二审期间未提交新的证据。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安徽胜恒装饰公司与黄山中西医院就借款期内的借款利息作出了约定,但黄山中西医院在约定的还款期内未清偿借款本息,则其除应当清偿借款本金及借款期限内的利息外,还应支付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按双方约��的借款利率且不超过年利率24%计算,故一审判决黄山中西医院按照双方约定的月利率2%向安徽胜恒装饰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维持。综上所述,黄山中西医院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安徽黄山中西医结合医院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王养俊审判员 栾 蕾审判员 于海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徐园园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