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21民初4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安某与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井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某,马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21民初419号原告:安某,男,1989年3月27日生,汉族,现住鹿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秀振,河北重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静,河北重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某,女,1990年6月16日生,汉族,现住井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某与被告马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安某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原告安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苏志军审 判 员 王雅楠人民陪审员 刘文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郭建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