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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民终12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上诉人方保安、谢永霞与被上诉人郑士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方保安,谢永霞,郑士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民终124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方保安,男,1963年4月29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上诉人(原审被告):谢永霞,女,1973年11月5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系方保安妻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士华,男,1958年1月22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上诉人方保安、谢永霞因与被上诉人郑士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2016)陕0802民初90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为52270元,上诉人方保安、谢永霞预交10000元,剩余案件受理费42270元申请缓交,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批准其缓至2017年4月16日前缴纳,并于当日送达了《交纳诉讼费通知书》,明确告知逾期不缴以自动撤诉处理。方保安、谢永霞至2017年4月16日前未缴纳该费用,其在本院限定期间内未缴纳案件受理费,应当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方保安、谢永霞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燕审 判 员  刘小华代理审判员  王伟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马 元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