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9民辖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杨佑田与龚一平保证合同纠纷指定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佑田,龚一平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9民辖3号原告:杨佑田,男,1978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益阳市资阳区。被告:龚一平,男,1962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益阳市资阳区。原告杨佑田与被告龚一平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2日收到起诉状。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被告龚一平系该院工作人员,该院不便审理本案。为平等保护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本案实际情况,报请本院指定管辖。本院认为,本案依法应由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管辖,但该院不便行使管辖权的事由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长  张文清审判员  蔡鹏飞审判员  毛杰中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付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