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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181民初3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林中虎与黑龙江省北安高速公路管理处、黑龙江呼兰养路总段北安养路段、黑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中虎,黑龙江省北安高速公路管理处,黑龙江呼兰养路总段北安养路段,黑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局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181民初361号原告:林中虎,男,1966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克东县宝泉镇。被告:黑龙江省北安高速公路管理处。法定代表人:唐福军,处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洪明,黑龙江率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黑龙江呼兰养路总段北安养路段。法定代表人:王长春,段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云生,黑龙江鼎圆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黑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局。法定代表人:梁忠喜,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林中虎与被告黑龙江省北安高速公路管理处、黑龙江呼兰养路总段北安养路段、黑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中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00元减半交纳即5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宋 军人民陪审员  王伟华人民陪审员  刘丽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曹 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