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9民初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茂名市茂南区0006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茂名市茂南区0006眼镜店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9民初11号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法调,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成绩,福建智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茂名市茂南区0006眼镜店。经营者:许兆良。委托诉讼代理人:倪炳逢,广东海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练波,广东海日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诉被告茂名市茂南区0006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已向本院预交受理费800元,多交部分本院予以退回。审 判 长 黎湛红审 判 员 庞健军代理审判员 张 茹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松霞书 记 员 陈小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