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1执恢2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董文与姜雨征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吉2401执恢200号申请执行人:董文,男,住延吉市。委托代理人:南春,吉林南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姜雨征,男,住长春市。申请执行人董文与被执行人姜雨征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董文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延民初字第197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标的额为本金23968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6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姜雨征与申请执行人董文自行和解并且履行完毕。本院认为,延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延民初字第197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取得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现通知如下:延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延民初字第197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执行员 张立全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严吉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