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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781执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冷星明与四川亿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 (2017)川1781执3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万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冷星明,四川亿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781执3号申请执行人:冷星明,男,汉族,高中文化,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被执行人:四川亿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邓三奎,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冷星明与被执行人四川亿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冷星明与被执行人四川亿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冷星明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川17民终94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武雄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白成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