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06民特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申请人谭莉莉申请认定谭志东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谭莉莉,谭志东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106民特40号申请人:谭莉莉,女,1981年11月6日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薛莲,江苏义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双,江苏义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谭志东,男,1947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代理人:谭莉娟(曾用名谭莉萍,系谭志东女儿),女。申请人谭莉莉申请认定谭志东限制民���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谭莉莉称,被申请人谭志东系申请人父亲,谭志东自2016年开始出现脑萎缩,并在2017年2月12日经南京脑科医院诊断为多发腔隙性脑梗死、左侧丘脑软化灶。谭志东目前无认知能力、无任何生活自理能力。为更好照顾被申请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法律规定,申请人作申请认定谭志东为无行为能力人。被申请人谭志东未到庭。被申请代理人谭莉娟称,其对申请人的申请无异议,被申请人目前进行康复治疗,可以回答简单问题,认得家属,但无法进一步沟通,盛饭、穿衣以及正常排泄需要人帮助。经审理查明:谭志东,男,1947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住南京市鼓楼区××绿洲××单元××室。申请人谭莉莉向本院提��鉴定申请后,本院依法委托南京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对被申请人谭志东进行了司法鉴定。该所[2017]精鉴字第288号鉴定意见书载明鉴定意见为:谭志东目前系轻度脑器质性智能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本院认为,公民的近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依法申请认定公民无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申请人谭莉莉作为亲属,申请认定谭志东无民事行为能力的身份和理由符合法律规定。被申请人谭志东经鉴定机构鉴定目前无民事行为能力。该鉴定意见的做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对该鉴定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谭志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邢珊珊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雅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