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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06刑初4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诉被告人周某某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706刑初419号公诉机关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某某,男,1990年6月10日出生于江苏省灌云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江苏省灌云县。因猥亵妇女,于2009年5月20日被常州市戚墅堰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五日,又因寻衅滋事,于2015年7月15日被灌云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人民币2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3月16日被灌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又因犯抢劫罪,于2016年8月2日被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现羁押于连云港市看守所。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以海检诉刑诉(2017)3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艳云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18日2时许,被告人周某某在连云港市海州区南极北路千府大酒店内因住宿费问题与周某发生争吵,继尔发生打斗,后被告人周某某在该酒店一楼大厅用刷漆滚筒砸周某时,滚筒砸中一旁的被害人谢某,导致其右眼钝挫伤,经法医鉴定为重伤二级。被告人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周某某与被害人谢某就民事赔偿达成调解协议,被害人对被告人周某某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户籍信息、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2016)苏0612刑初342号刑事判决书、调解协议、谅解书,未出庭证人王某、张某1、周某、张某2的书面证言、被害人谢某的陈述,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连云港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连公物鉴(临床)字[2016]1486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周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与被害人就本案的前期医疗费、交通费等损失达成了调解协议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量刑时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之前被发现有漏罪,应当数罪并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与原判刑罚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周某某刑期自2016年5月2日起至2021年11月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李正美人民陪审员  马志刚人民陪审员  李洪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胡维娜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第七十条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