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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02民初5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赵先进与张大波、淮北市富国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先进,张大波,淮北市富国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李纪付,马继峰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02民初579号原告:赵先进,男,1975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萧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聪,安徽淮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大波,男,1970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砀山县。被告:淮北市富国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淮北市相山区梅苑路115103号。法定代表人:冷付国,该公司经理。被告:李纪付,男,1970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固镇县。第三人:马继峰,男,1957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乔孝良,男,1957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先进与被告张大波、被告淮北市富国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李纪付、第三人马继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4日立案后。原告赵先进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先进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先进撤回对被告张大波、被告淮北市富国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李纪付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600元,减半收取计2300元,由原告赵先进负担。审 判 长  李 标人民陪审员  任芳芳人民陪审员  郭新庄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梦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