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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81财保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张承良、吴伟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承良,吴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81财保47号申请人:张承良,男,1988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被申请人:吴伟,男,1982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张承良诉被申请人吴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张承良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吴伟30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吴伟皖H×××××、皖H×××××车辆予以查封。案件申请费2020元,由申请人张承良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荣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费虹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