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683民初7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原告任洪顺诉被告王培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洪顺,王培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3民初708号原告:任洪顺,男,1963年4月29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镡经林,莱州福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有艳,莱州福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培东,男,成年人,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原告任洪顺诉被告王培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原告任洪顺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洪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减半收取计60元。审判员  郑学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高佳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