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7执复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湖北巨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元根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鄂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巨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元根,龚旭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7执复2号申请复议人(原异议人)湖北巨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刘元根,男,1955年2月16日出生,汉族,鄂州市人,住鄂州市鄂城区,被执行人:龚旭东,男,1966年6月17日出生,汉族,鄂州市人,住鄂州市鄂城区,申请复议人湖北巨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服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2012)鄂鄂城执字第00387-5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申请复议人湖北巨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认为,执行法院对其执行行为会自行纠错,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复议申请。本院认为,申请复议人湖北巨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撤回复议申请,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伙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复议人湖北巨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复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夏翠霞审判员 :徐武港审判员 : 张 开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 汪 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