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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181财保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黑龙江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路德林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黑龙江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陆德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181财保64号申请人:黑龙江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俊国,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宇,职务副总经理。被申请人:陆德林,男,1968年07月11日出生,汉族。申请人黑龙江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工资帐户予以冻结。申请人以黑龙江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房产作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申请人陆德林在北安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通北信用社的工资账户,期限为12个月。案件申请费2420.00元,由陆德林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王春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娜 来自